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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16〕136号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6〕136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5-2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5-2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工程”,鼓励留学人员回区工作或为区服务,发挥他们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开展2016年度自治区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要严把质量关,好中选优,重点资助近十年回区工作的留学人员,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取得学位(经教育部证明)的人员;公派留学人员;自治区“511人才工程”境外培养人员。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在自治区或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额度

资助项目分重点、启动、小额三类。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主要资助回区留学人员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二)启动项目。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主要资助近期回区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有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三)小额资助项目。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资助留学回区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三、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范围内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请重点项目和启动项目,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1);申请小额项目,需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留学回区人员小额资助经费申请表》(附件2)。

(三)申报项目须逐级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和名额分配表(附件3)进行初审把关,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推荐报告、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并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申报项目数量超额的,必要时按申报项目顺序对超额项目进行核减。

(四)资助项目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四、经费划拨及使用管理

(一)资助经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全额下拨至受助者所在单位。受助者所在单位收到资助经费后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收据。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应对资助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于2017年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应帮助受助人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三)获得重点或启动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2017年底前,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四)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资助经费予以收回,并用于第二年的资助工作。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五)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六)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挪用资助项目经费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五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的有关资助项目的处理。

(七)受助者在三个年度内原则上不允许再次申报。

联 系 人:塞 夫  武慧娟

联系电话:0471-6268105 6261805

传  真:0471-6261805

电子邮箱: nmglzzx2014@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711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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