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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6〕8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6-08-2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6-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协商一致,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三、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按照最低缴费基数3年过渡的办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是:2016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17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确定,2018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2019年最低缴费基数按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 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6 年 8 月 22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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