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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1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A类【国家级】政策## 工龄#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0〕143号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0-11-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0-11-3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请示》(晋劳社险函字[2000]0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应再折算工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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