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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4〕12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4〕123号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4-05-1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4-05-1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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