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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医保发〔2019〕122号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最低计发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沈医保发〔2019〕122号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0-14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生效日期: 2019-10-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要求,我市调整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新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基数为5244元。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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