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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劳〔2018〕5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通人社劳〔2018〕5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8-0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8-08-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20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海安市、如皋市和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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