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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2018〕24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2018〕2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3-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8-03-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2016年《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具体执行口径的通知》(沪公积金〔2016〕154号)文件精神,现就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上海市统计局2018年3月8日发布的《2017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至2017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6.7平方米。据此,本市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现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调整为不高于36.7平方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此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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