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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20〕25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20〕25号
  • 发文单位: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 发文日期: 2020-03-1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青海省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为保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628元;海南州、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33元;西宁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43元;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64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高龄补贴的,不扣减其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五、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0年3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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