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市政办发〔2012〕1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2〕147号
  • 发文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2-08-1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  西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环卫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与我市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

单位应按规定为环卫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农村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环卫工人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长期在本市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条件的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资金补贴

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如下:

环卫工人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环卫工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12%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其余8%部分,由个人承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7%给予财政补贴,其余2%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继续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环卫工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由单位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

以上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对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按2012年增支额的50%比例核定补助基数定额补助,其他区县及开发区自行承担。

四、关系转移接续

环卫工人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成立由市容园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容园林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认真落实环卫工人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要把解决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为改善环卫工人福利待遇的有效举措,扩大参与面和覆盖面,最大限度保障全市环卫工人权益。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