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结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2019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延长至4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
二、报告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实报告2019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情况;
(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情况;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
(二)2019年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被派遣劳动者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样本、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提供的情况说明;
(六)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七)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八)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上述报告事项所涉材料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册。
四、报告及核验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报告材料的电子扫描材料或纸质材料,通过电子邮箱或EMS快递等方式报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
(二)各区人社局应对各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核验以书面审查方式为主,对确需实地核验的,可在疫情结束后进行。各区人社局应将报告及核验材料存档备查。
(三)各区人社局应于5月8日前将核验结果录入金保二期网“劳务派遣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核验情况撰写本区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劳务派遣情况表》(见附件2)、《2019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名单》(见附件3),并报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
(四)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汇总各区书面报告和《劳务派遣情况表》后,应于5月20日前,将全市核验报告和《劳务派遣情况表》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五、违规违法单位的处理
(一)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1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要求限期提交,拒不改正的,该劳务派遣单位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19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政务服务部门依照19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核验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公布,对不合格单位,实行劳务派遣黑名单管理,提示用工单位使用其劳务派遣人员存在法律风险。
六、有关事宜
(一)市劳动保障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的核验备案和日常管理。各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的核验和日常管理。
(二)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广泛宣传核验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核验要求,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推送通知,告知经办咨询电话、电子邮箱以及邮寄地址等信息,做到应核尽核,保证核验质量。
(三)各区人社局要强化联合监管,劳务派遣业务主管科室要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推送有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附件:1.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2.劳务派遣情况表
3.2019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名单
4.各区人社局劳务派遣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
报 告 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
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
天 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制
说 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制。
二、本报告书是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的主要资料,各单位应如实填写。
三、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报送本报告书及相关书面材料,并接受年度核验。
四、本报告书内未涉及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另附。
五、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人社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处罚。
六、本表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劳务派遣单位报送材料目录清单
序号 | 内 容 | 备注 |
一 | 单位基本材料: | |
年度工作总结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财务审计报告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二 | 人员基本材料: | |
工作人员名册、简历、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 | ||
劳务派遣人员名册 | ||
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发放情况 | ||
三 | 其他材料: | |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 | ||
用工单位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
工会建立情况 | ||
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情况 | ||
如报送材料目录清单中未列的,请在空格中填写。
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 | 邮编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工商注册日期 | 工商注册号码 | 税务登记号码 | ||||||||||
电子邮箱 | ||||||||||||
经 营范 围 | 主营: | |||||||||||
兼营: | ||||||||||||
经营面积 | m2 | 经营场所性质 | 自有( )租用( )其他(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信息 | ||||||||||||
社会保险开户信息 | ||||||||||||
派遣业务开展区域 | ||||||||||||
取得外省市劳务派遣许可情况 | ||||||||||||
取得其他资质情况 | ||||||||||||
工作人员情况 | ||||||||||||
工会等社团组织建立情况 | ||||||||||||
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学历证书号 | 职务 |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称证书的名称、等级及证书号 |
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一) | |||||
主要服务的用工单位所属行业分布(打√多选) | □ 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建筑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住宿和餐饮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用工单位的性质分布 | 用工单位总数 | 派遣员工总人数 | |||
① 国家机关 | 户 | 人 | |||
② 事业单位 | 户 | 人 | |||
③ 社会组织 | 户 | 人 | |||
④ 国有及国有控股 | 户 | 人 | |||
⑤ 私营企业 | 户 | 人 | |||
⑥ 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 | 户 | 人 | |||
⑦ 外商代表机构 | 户 | 人 | |||
⑧ 其他企业(集体、合伙制) | 户 | 人 | |||
合计总数 | ________户 | ______人 | |||
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 | ________户 | 其中:本市用工单位数 | ______户 | ||
派遣员工总人数 | _______人 | 其中:本市城镇____人;本市农村____人;外来劳动力____人;未派出____人。 | 其中:派往本市工作的派遣员工人数 | ______人 | |
注:1.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
2.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二) | ||||||||||||||
用工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派遣人数 | 用工单位用工总量 | 派遣协议签订时间 | 派遣期限 | 管理费标准 | ||||||||
如用工单位较多,请另附页。 | ||||||||||||||
劳务派遣业务开展情况(三) | ||||||||||||||
派遣岗位情况 | 派遣临时性岗位______人;辅助性岗位______人;替代性岗位______人;其他岗位______人。 | |||||||||||||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缴费总人数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其他 | |||||||
一月 | ||||||||||||||
二月 | ||||||||||||||
三月 | ||||||||||||||
四月 | ||||||||||||||
五月 | ||||||||||||||
六月 | ||||||||||||||
七月 | ||||||||||||||
八月 | ||||||||||||||
九月 | ||||||||||||||
十月 | ||||||||||||||
十一月 | ||||||||||||||
十二月 | ||||||||||||||
工资发放情况 | 派遣员工劳动报酬情况:2000元(含)以下 ____________人;2001-3000元 ________人3001-5000元 ____________人;5001元以上 ________人 劳动报酬支付形式: 派遣单位支付__________人 ,用工单位支付________人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如有许可信息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请予以说明
申报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以上申报信息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意见 |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议:审核结果:(科室盖章) 审核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