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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函〔2020〕142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2019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函〔2020〕14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0-03-1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0-03-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营造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现就开展2019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持有市人社局或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有关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在上述部门完成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的机构(含分支机构)。

  二、报告内容

  (一)完成2019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工作情况;

  (二)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三)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四)经营活动情况(含是否有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现象);

  (五)财务情况(注明营业额、利润、税收);

  (六)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市人社局负责市级机构和市属单位设立的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其他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其中,滨海新区所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自贸区中心商务片区、自贸区机场片区、自贸区东疆片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滨海新区人社局负责上述区域之外新区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

  (二)请各机构认真自查,按照市、区人社局所负责的机构范围,于4月10日(星期五)前分别向市或区人社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须按报告内容进行逐项说明,如存在问题,须将具体问题和整改措施一并写入自查报告。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自查报告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送。

  (三)市、区人社局根据自查报告及通过其他途径掌握的情况,对机构作出年度报告是否合格的决定。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合格自查报告的,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制订措施、积极整改的,年度报告为不合格。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但短期内无法完全达到要求的,可暂予通过,并指导督促其进一步整改。

  (四)请各区人社局于4月30日(星期四)前,将所负责机构年度报告总体情况(包括合格机构名单、不合格机构名单及具体情况说明)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五)市、区人社局对年度报告不合格的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程序吊销《许可证》或撤销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将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可记入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异常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年度报告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并切实减轻机构负担,除自查报告和为核实处理具体问题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市、区人社局不要求机构提供其它材料,也不要求面送材料;同时,从今年起不再收取《许可证》原件,也不再在《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联 系 人:马永权

  联系电话:83218238、23312010(传真)

  电子邮箱:tjgccrcg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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