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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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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转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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