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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9〕21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9-06-2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公布如下:

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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