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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20〕240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厦人社〔2020〕240号
  • 发文单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1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6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4号),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领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我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调20元,调整后为310元。

我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按省定标准调整,即月标准上调7元,调整后为130元。

三、调整时间:

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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