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按照国、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现就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续完善城乡居民参保政策
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可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2月28日参保缴费,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普通居民可在2023年3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医保待遇从缴费当月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曾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从参保录入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新调入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退役(复员)军人等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从参保录入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一年内可随时办理参保缴费,在出生90天(含)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在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录入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甲类项目仍全额计入报销审核基数,乙类项目计入报销审核基数由85%提高至90%。
(二)单行支付药品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万元/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5万元/人,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高值药品不再与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关联,可单独申请使用。高值药品支付比例按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费用纳入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范围。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均不计起付线。
(三)增加健康保障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限额由100元/人提高至200元/人。
三、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一)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三目录”),医保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手工(零星)报销执行参保地支付范围和医保待遇政策。手工(零星)报销的就医地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收费高于参保地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个人自费;低于参保地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据实结算。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在有效期满后出院的,超期时间视为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出院前办理(补办)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可按规定申请手工报销。非急诊、转诊且未异地就医备案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按规定降低支付比例。
(三)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和门诊特殊疾病(含Ⅰ、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无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Ⅰ、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本地和异地治疗均不再指定治疗机构,Ⅱ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不再要求医疗机构等级,但相关治疗仍需在定点医药机构进行。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