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 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开始实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条件: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1、参加失业保险并在 2021 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以上,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2022 年批准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视同正常缴费状态)的单位;2、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僵尸企业; 3、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 5.5%的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裁员率=2021年度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1 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2021 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为:2021 年 1 月至 12 月参保缴费人数之和除以 12)。
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 2021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 9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 2020 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
返还方式:对单位基础信息齐全,符合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进行拨付(即:通过内部数据比对、外部信息查询、相关单位协查等流程审核,对单位基础信息齐全,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免除申报确认程序,直接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单位缴费银行账户。单位只需关注网上公示名单和资金到账情况即可)。
资金用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不得挪作他用。
二、失业保险降费率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 号)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单位 0.7%,个人 0.3%)的政策 1 年,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实施方式 :此项政策为普惠性政策,所有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皆可享受,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缴费费率,无
需申报。
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 号)及《云南省就业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参保单位从 2022 年 5 月起申请,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2 号)规定,缓缴政策实施范围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 17 个行业。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 2022 年 5 月费款的,可从 6 月申请缓缴。
申请流程:缓缴失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时期的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于每月 20 日前向参保地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2、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请汇总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3、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 25 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四、失业保险扩围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2022 年 1月 1 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失业保险停保日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
可申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 1 年的,每月发放 600 元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不满 1 年的,每月发放 300 元的失业补助金。
申领方式:1、网上申领。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就业彩
云南”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等 APP 电子社保卡渠道网上办理失业补助金申领。
2、窗口申领。参保失业人员须由本人到最后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最后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待遇期满未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银行账号,不得由他人代为申领,不得提供定期储蓄账号和信用卡号。
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 2022 年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1 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开始实施 2022 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五级(初级)至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
高级(三级)2000 元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参保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可查询验证。
六、失业保险扩岗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2〕 22 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2022
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招用毕业时间为 2022 年 1-12 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
保险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个月以上(本次参保日期或本次参加工作时间为 2022 年内)的企业。失业保险一次性扩
岗补助标准为 1500 元/人。“僵尸企业”不能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机构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的,须提供与用
工企业签订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使用协议。一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申报、
享受一次扩岗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止 2022 年12 月 31 日。
(二)申领方式
对参保企业规模类型为大型企业的,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劳动合同、社
会保险参保和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等信息,核实无误的,按相关流程向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
助。参保企业规模类型为中小微企业的,由企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和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身份等信息,核实无误的依申请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
七、失业保险待遇政策
(一)政策内容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昆人社通〔2022〕127 号)文件精
神,我市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申领条件及标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
计满 1 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经开区、安宁市、嵩明县、晋宁县按照一类区标准 1710 元/人.
月标准发放,其他县区按照二类区标准 1575 元/人.月标准发放。
2022 年 9 月 21 日
昆明-失业保险
昆明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