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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2-0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1月医保费用2月份征缴),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非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人账户按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

2.企业单位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保持不变,仍为5%,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2%,个人账户按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

3.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人员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调整为9%,即参加一档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需缴纳医疗保险3790元*9%=341.1元(3790为缴费基数,下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从2月起在每月到账后按月划入:3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3%,即113.7元;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3.5%,即132.65元;45周岁以上的划入4%,即151.6元。请参保人员在相应扣款账号中及时存足应缴的保费,以免因为扣款不成功而影响医保待遇。

二、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出台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按0.5%确定(由单位负责缴纳,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对应的参保范围和人员对象也暂维持现状不变。




金华市人力社保局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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