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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人社险〔2018〕17号 南通市人社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 社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6

  • 发文字号: 通人社险〔2018〕17号
  • 发文单位: 南通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7-0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645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9741元。

2.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1)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125元。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125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3125元、中标准为4652元、高标准为6645元。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360元。

4.全市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5.市区(含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6.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0号)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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