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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社会保险##B类【省级】政策## 社保征缴#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8-12-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18-12-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按照北京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办事地点不变,税务部门在市、区两级社保中心派驻税务干部,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联办服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和街乡、村组、学校等单位代办渠道、办事地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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