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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2018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8-06-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生效日期: 2018-06-22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肇庆市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有关缴费基数的规定,2018社保年度我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2018社保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我市职工参保人(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应以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6元)300%的,以16308元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36元)60%的,以3262元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上述范围内,按个人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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