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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福州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8-1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予以适当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即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二、为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坚持“就低不就高”原则,即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低于基准费率50%的按现行费率执行,高于基准费率50%的按基准费率的按50%执行。

三、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市根据实际情况,从2019年5月1日至工伤保险实施省级统筹前,对降低费率期限再做适当延长。此期间,《福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3〕145号)中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不再单独执行,今后将根据省级文件统一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

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17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9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低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2号)规定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以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基数,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按以下要求,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工作。

(一)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详见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的基础上下调50%,下调后一至八类行业费率为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0.2%、0.35%、0.45%、0.55%、0.65%、0.8%、0.95%。

计算公式: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统筹地区2018年一季度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金额÷2018年一季度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平均支付金额。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不下调费率。

(四)降低费率期限,暂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五)下调费率的统筹地区,在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下个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相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一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四要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依法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

各统筹地区人社、财政部门和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8年7月31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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