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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社〔2018〕204号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丽人社〔2018〕204号
  • 发文单位: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9-0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 生效日期: 2018-09-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精神,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并于2018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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