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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9〕13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 社保基数#

阅读量:45

  •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9〕137号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6-2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苏省
  • 生效日期: 2019-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16元,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86590元。

   二、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42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368元执行。期间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大于等于3368元的,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系数按1.0计算。

   三、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9935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0元。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四、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五、各统筹地区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文件请于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会保险基数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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