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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社发〔2018〕26号 台州市人社局 关于在台州市本级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试点业务的通知

# 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台人社发〔2018〕26号
  • 发文单位: 台州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8-03-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的效率和自主度,我局从2018年4月1日起在市本级开展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试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间,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前一年内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业务。核准后,市社保局将把“视同缴费年限”及“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等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待参保人符合退休条件时(提前退休除外),可直接凭身份证等基本材料(不必再提供职工档案)前往社保局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业务,需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一)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经国家统一招录用的职工,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将于一年内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参保人,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处核准;核准完成后,用人单位按通知时间到养老保险处签收核准结果、领回职工档案等资料。对提前核准业务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提供上门服务。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提前核准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台州市本级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该表可在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www.tzhrss.gov.cn/)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打印;

(二)完整的职工档案;

(三)职工社保卡或身份证。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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