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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社发〔2017〕101号 台州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的通知

# 生育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台人社发〔2017〕101号
  • 发文单位: 台州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2017-09-21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建设,经报市政府批准,调整全市生育保险部分项目基金支出渠道。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妊娠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产前检查费、产前筛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限生育保险的项目,具体见附件),调整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门诊待遇标准支付上述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直接刷卡结算。由生育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原定额补偿标准不变。

三、上述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仍按台政发〔2011〕2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部分限生育保险的项目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1日



附件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部分限生育保险的项目


序号诊疗编码诊疗名称限制使用内容
1f25070001000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限生育
2f25010202200黄体生成素(LH)排卵预测限生育
3f22020100202B超检查每增加一个胎儿加收限生育
4f25070001500苯丙氨酸测定(PKU)限生育
5f31120102300产前检查限生育
6f31120102301多普勒听胎心限生育
7f31120102500胎儿心电图限生育
8f31120102501胎儿心电图两胎及以上加收限生育
9f31120102600胎儿心率电子监测限生育
10f31120102601胎儿心率电子监测两胎及以上加收限生育
11f31120102602无负荷试验(NST)限生育
12f31120102603催产素激惹试验(OCT)限生育
13f31120102604胎儿声音刺激试验限生育
14f31120102605妊高症检测限生育
15f31120102700胎儿镜检查限生育
16f31120102800胎儿脐血流监测限生育
17f31120103000羊膜腔穿刺术限生育
18f31120103100经皮脐静脉穿刺术限生育
19f31120103200羊水泡沫振荡试验限生育
20f31120103300羊水中胎肺成熟度LB记数检测限生育
21f31120103900胎盘成熟度检测限生育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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