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用工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苏医保发〔2018〕8号)以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464号)文件精神,现就适当降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率”)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企业职工医保费率由8.5%阶段性降低为8%,个人缴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费率仍然原政策执行。
因费率降低而少征收的医保基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结余或累计结余补足。
本次职工医保阶段性降费实施期限暂定一年,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