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医保协调发展,有效推进分级诊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的,其在本地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经批准)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0元。
二、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较首次下降200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16日
合肥-基本医疗保险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