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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19〕1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阅读量:28

  •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19〕11号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4-30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文件起草背景

     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各省城镇职工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是国家统一部署,也是国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有三款。

   第一款是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第二款是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具体的过渡计划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今后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将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款是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具体为:

   (一)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将根据统计部门新公布的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据计算确定2019社会保险年度(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

   (二)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由20004元下调至17346元,缴费基数下限暂由4000.8元下调至3469.2元。在统计部门新公布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后计算确定2019年度(2019年1月-2019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的上下限。

     通知中规定的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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