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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9〕2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社会保险##降低社保费率#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9〕20号
  •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9-06-2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就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所属期),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决落实好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要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报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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