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盐房金管〔2018〕3号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综合#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盐房金管〔2018〕3号
  • 发文单位: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18-09-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 生效日期: 2018-09-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工作调动离开本市行政区域的,在异地开户缴存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上有盈余的,可以继续提取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盐城-住房公积金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