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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住金发〔2017〕65号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宜住金发〔2017〕65号
  • 发文单位: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8-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生效日期: 2017-08-0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程序,现就个贷资料、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要求共同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业、下岗、退休等情况的,不再收取原要求提供由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组)委会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收入证明、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

二、消费类贷款的认定。对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名下分别单笔不超过(含)5000元,多笔累计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消费类贷款,不作负债统计录入系统。若超过以上金额部分,须计入个人债务。

三、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具的收入证明,可以作为依据录入个人收入。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有曾用名的,应查询曾用名下的个人信用报告、法院被执行等情况。

五、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婚姻记录的,但本人声明未婚,应提示借款人或担保人如实提供信息,并重点审查,一经核实提供虚假婚姻信息的,取消贷款资格。

六、柜台还款凭证整理归档。按照《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中柜台还款业务相关规定,各管理部(含住房信贷科)贷款核发岗每日应在系统中打印出前日辖区内柜台还款业务办理清单,并按照清单要求各经办银行及时将还款入账凭证和相关资料返回。贷款核发岗应在每月初,将上月的还款入账凭证按日期排序装订成册归档。

七、以上事项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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