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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0〕1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20〕1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20-01-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20-01-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经本人同意,可以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于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二、对于正常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各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社保网上申报大厅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减少人员聚集,应留存的必要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归集。

三、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用人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时废止。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20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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