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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8〕233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摸底调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8〕23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9-02-2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9-02-20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部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摸底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市、区两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责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及由其出资或监管的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二、调查内容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运行情况,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资总额管理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情况等。

三、调查分工

(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调查市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其出资或监管的国有企业。

(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负责调查区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其出资或监管的国有企业。

四、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应全面、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填报的数据,应与本机构制定的管理政策相衔接;企业填报的数据,应与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决算报表相关数据口径一致。

(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摸底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调查表》填写《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情况过录表》(附件2,以下简称《过录表》),并将《调查表》和《过录表》报送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三)请各市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各区人力社保局于8月15日前将《调查表》和《过录表》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

(四)无出资或监管国有企业的,请参考《无国有企业情况说明(模板)》(附件3)书面说明情况,于8月10日前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

(五)相关材料电子版下载网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hrss.tj.gov.cn)>服务大厅>相关下载>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摸底调查相关材料。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  刘芳、赵宏亮、吴跃斌

       联系电话:83218293、83218294、83218264

       市财政局  冯硕

       联系电话:23303740转2718

       市国资委  董恒颉

       联系电话:83607746

       报送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805办公室

       传真电话:83218274

       电子邮箱:tjgqxc@163.com

附件:1.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摸底调查表

          2.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情况过录表

          3.无国有企业情况说明(模板)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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