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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函〔2019〕360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社会保险## 申报#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函〔2019〕36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9-07-1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9-07-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

为加快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放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申报条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企业申报

各区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返还工作组”)在组织企业申报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时,对于不满足“2016年盈利”或“2018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超过30%”两项条件的企业,可上报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含2016年及2018年财务情况)。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将视申报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区返还工作组要持续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告知、深入企业宣讲等方式解读政策,努力做到应知尽知。要走出机关主动与企业开展询访对接,推介政策、了解需求,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三、加大工作推动力度

各区返还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工作推动力度。要简化工作流程,接到企业申报要即时出具受理意见,持续提高初审推荐效率,确保企业更快享受到政策。

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工作小组

(市人社局代章)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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