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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120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 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筹资和给付标准的通知##D类重要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2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10-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9-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工作,根据我市意外伤害险有关规定,现就确定2018年度意外伤害险筹资和给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8年度意外伤害险筹资标准为人均37元。

二、给付标准

(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给付70%;6000元以上至35万元的,给付80%。

(二)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000元。

(三)参保人意外伤害死亡的,按照201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上述筹资和给付标准适用于2018年度。以院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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