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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17〕4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津人社规字〔2017〕4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7-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7-14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含15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企业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7.5元。

 2.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末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同类人员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的,每月增加80元。

 2.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95元的,补齐到2895元。

 (四)适当提高低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895元的,再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每月增加1元;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2895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自2017年7月起发放,今年1至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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