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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函〔2000〕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A类【国家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0〕18号
  • 发文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0-02-12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00-02-12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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