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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内蒙古人社厅加大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力度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8-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8-07-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82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8年4月-6月对自治区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结合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由分管局长组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制定定点医药机构专项检查计划,组织监管人员和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日查、夜查等定期、不定期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发现8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共33人挂床住院)。二是有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医保政策,诱导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现象和乱收费、药品超量使用现象。三是个别药店存在摆放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现象。

我局根据年度考核和专项检查中定点医药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终止32家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停止医疗保险服务,一年内不得申报定点医药机构。二是对存在挂床住院现象的8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停机处理,停止门诊刷卡服务,不得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扣减违规费用27万元。三是对存在超量供药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警告。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发现定点医药机构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违规行为,今后,我局将继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支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健康权益,推动医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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