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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59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5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6-10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调整为每月2050元、每小时11.8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9.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20.8元。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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