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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32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社保基数## 缴费基数##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3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3-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4-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7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6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180元,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772元,月平均工资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办理退休的,不再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7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在我市参保的,经用人单位和外务工人员协商一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2016年9月持续未恢复缴费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2369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731元。确有困难的,可在6731元与3159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159元。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4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缴纳2017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1至3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4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5265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7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571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5196元,其中1039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480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8628元。

四、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2176元。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执行。


附件:1.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2017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2017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7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标 准
基础养老金(6731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6731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265元×50%=263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265元×40%=2106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265元×30%=1580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五级:5265元×12个月=63180元
伤残六级:5265元×10个月=52650元
伤残七级:5265元×8个月 =42120元
伤残八级:5265元×6个月 =31590元
伤残九级:5265元×4个月 =21060元
伤残十级:5265元×2个月 =1053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五级:5265元×18个月=94770元
伤残六级:5265元×15个月=78975元
伤残七级:5265元×12个月=63180元
伤残八级:5265元×9个月 =47385元
伤残九级:5265元×6个月 =31590元
伤残十级:5265元×3个月 =15795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5265元×6个月=3159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5265元×6个月=3159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5265元×9个月=47385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5265元×12个月=6318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5265元×2个月=10530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5265元×1个月=5265元
防暑降温费5265元×3%=158元
高温津贴5265÷21.75天×12%=29元
中班津贴5265÷21.75天×5%=12.1元
夜班津贴5265÷21.75天×10%=24.2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一档缴费:5265元 ×20% =1053元
按二档缴费:5265元 ×16% =842.4元
附件2
2017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账户(元)
本金保值或滞纳
1199315036064860
219942005767950178
319952707787823896
4199624069156141051
5199724071348201062
6199829087053642743
7199929090550122503
82000350109253512726
92001350109248022494
102002600151258173839
112003680179558963846
122004780205957183889
132005880232354173870
1420061078258750133040
1520071200288046343006
1620081360326439892901
1720091360326429422483
1820101525366028192591
1920111820436833643093
2020122106505441563684
2120132310554435473636
2220142630631228863679
2320152912698919203564
242016年1-6月291234941398
252016年7-12月296635591424
262017年1-3月29661780712
272017年4-12月315956862274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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