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决定调整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20076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是:按40%比例缴纳为120456元;按35%比例缴纳为105399元;按30%比例缴纳为90342元。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2017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2024-06-26 阅读量: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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