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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 养老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7-02-1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规定,决定调整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7年度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20076元,一次性缴费标准是:按40%比例缴纳为120456元;按35%比例缴纳为105399元;按30%比例缴纳为90342元。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2017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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