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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办发〔2016〕32号 内蒙古人社厅关于组织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 社会保险##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16〕32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6-02-19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02-19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人社部发〔2010〕85号)第11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内人社发〔2012〕112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检查证实行年检制度”的规定,我厅定于近期组织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持有检查证的工作人员。

二、年检内容

1.2015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2.2015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情况。

3.截至年检时是否继续从事社保基金监督工作。

4.是否存在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检查证、利用检查证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行为。

三、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3月7日-3月11日。

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6号楼325室。

四、所需年检资料

1.年检对象所持检查证原件。

2.《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年检汇总表”,见附件2)。

五、年检工作程序

1.持证人填写年检登记表;

2.持证人所在单位按照要求审核后,在年检登记表“所在人社局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盟市人社部门填写年检汇总表,连同本盟市全部持证人员的检查证、年检登记表统一由专人送自治区人社厅审计监督处;

4.对年检合格的持证人员,由自治区人社厅审计监督处在检查证年检栏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年检印章,并返还检查证;

5.对年检不合格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应当缴销检查证的人员,按照《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对辖区内持证人员认真统计,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年检登记表和汇总表,确保应检尽检、无一漏检。

(二)按要求认真履行工作程序,严格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检资料,逾期不再办理年检,同时按照《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缴销其检查证。

(三)对于已经离开基金监督岗位人员,要按照《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盟市级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收回其检查证,报自治区基金监督机构,送交基金监督司予以注销;对于丢失检查证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盟市级基金监督机构核实后送交自治区基金监督机构,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补办检查证。

联 系 人:杨宪昆  夏炜炜  

联系电话:0471-6962491(传真)

附件:1. 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登记表

2. 社保基金监督检查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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