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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A类【国家级】政策##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财税〔2018〕51号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发文日期: 2018-05-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国家级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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