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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函〔2019〕5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 救助制度意见的批复

#B类【省级】政策##大额医疗,缴费,报销#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政函〔2019〕55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9-05-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9-01-01
  • 业务类型: 监督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报审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有关意见的请示》(津医保局报〔20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关于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意见》。

二、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在职人员住院85%报销比例适用范围由现在的从起付线(首次住院一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1100元,三级医院1700元,下同)至5.5万元(含),调整为从起付线至12万元(含);退休人员住院90%报销比例适用范围由现在的从起付线至5.5万元(含),调整为从起付线至18万元(含);其他费用段报销比例均为80%。

三、调整资金列支渠道。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各自独立运行,不再统筹使用。同步调整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报销列支渠道,6万元(含)以下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6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列支。

四、加强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管理。比照财政专户管理形式,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确定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开立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原存放于16家银行收入户的滚存结余资金归集至专用账户,并加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保值增值、监督管理等内容,保障资金安全。

五、优化经办管理和服务。不再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额医疗费救助业务,自新经办年度起,调整为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经办模式及流程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实现“一站式”服务、一体化办理。同时,加快“金保二期”相关系统立项和改造,开发相应功能模块,满足经办业务需求,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六、提高职工医保待遇标准追溯至2019年1月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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