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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1-16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1-1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正(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3〕8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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