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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3〕44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工伤认定#

阅读量:7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3〕44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3-07-12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3-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管辖分工,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及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减少管辖争议,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现就调整完善工伤认定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管辖。将现行的由用人单位座落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调整为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调整下放部分市管工伤认定单位。将原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津航道局、联华集团的工伤认定工作,改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将滨海新区区属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交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三、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以及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四、进一步明确外埠进津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管辖。外埠进津用人单位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其在津生产经营期间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应当由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六、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管辖。

七、本通知执行前申请人已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6月30日废止。以前本市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3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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