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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工龄#

阅读量:25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办发〔2010〕7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0-10-2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0-10-25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核办理程序,现就连续工龄审核工作中有关办理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进行连续工龄审核。审核后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过去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但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原审核的连续工龄应重新予以审核。对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先行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然后再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我市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核。

三、199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应由本人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连续工龄审核申请,并由原用人单位负责为本人补办连续工龄审核申报手续。申报审核前,原用人单位应先行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199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证明。然后再由原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连续工龄审核。1994年1月1日后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进行连续工龄审核的人员,由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进入托管中心而本人档案关系发生跨区县转移的,如涉及本人连续工龄更正等问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五、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需要审核连续工龄的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除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外,还需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花名册》(表式附后)。《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花名册》一式三份,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流转给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此连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作为增加本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依据。

六、用人单位或各级存放档案机构在申报办理职工或存档人员连续工龄审核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原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为本行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后)在册等原始凭证,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以此作为审核连续工龄的依据。


附件: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花名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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