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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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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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