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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09〕56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命名首批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的决定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09〕56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11-2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11-2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有关单位: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5号)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指导下,全市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上下联动,扎实工作,在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园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各类园区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工会组织组建率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创建工作在促进就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职工和衷共济、共渡难关中,发挥了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扩大实效,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企联/企协、市工商联决定,授予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天津中北工业园区、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天津市帅超科技园、南开工业园、天津市针织工业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称号。

希望首批命名的劳动关系和谐园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希望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从本园区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勇于实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广泛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奋斗目标做出新贡献。

市人力社保局 市总工会 市国资委

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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