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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函〔2009〕39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函〔2009〕39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06-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9-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为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我市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后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人员办理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1993年1月1日我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曾经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且在实行个人缴费以前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即中断连续工龄)的人员,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重新就业或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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